| 关于投保公众火灾责任保险的通知
各单位、业主: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《国发[2006]23号》、公安部《公通字[2006]34号》、《湘政发[2007]5号和湘公消[2007]45号》文件精神,确保我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遭受损失,我大队遵照消防总队投保公众火灾责任保险的有关通知,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宁乡支公司对宁乡县域内公众场所、火灾易燃易爆点进行统一承保公众火灾责任保险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强制保险的范围: (一)营业性汽车加油站、加气站、液化气供应站(换瓶站);(2)易燃易爆物品的专业储存、制作单位(仓库、储罐场所、烟花鞭炮厂);(3)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、调压站、气化站、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;(4)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;(5)网吧;(6)物资集中的超市、市场、酒家、宾馆、歌厅、茶楼、门店、批发市场、影剧院、浴室、桌球室、体育场馆、商场等;(7)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;(8)汽车修理店、车辆检测站、蛋糕制作店。
二、自愿保险的范围: (1)房地产项目;(2)劳动密集型生产厂房、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;(3)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,无火灾隐患的其它公共场所。
三、保险责任: 对已承保公众火灾责任险的单位和用户,在保险范围内,如发生火灾安全事故,及时报(95512)服务热线,立案后,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宁乡支公司负责理赔。
四、实施的时间、范围及投保地点: 请各单位和业主自此通知之日起携带相关资料(营业执照、公章和法人身份证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)于2008年8月15日前到宁乡县公安消防大队办公楼二楼办理投保手续,逾期未办理者,我大队将依法整治,严肃查处。 咨询电话:7881222 13807480975(廖素芳)
宁乡县公安消防大队 2008年6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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